根据该办法,上述违规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医疗保险服务将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的利益将得到切实保障。
所谓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检查考核,是指社保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等,通过日常检查和参保人满意度调查,及对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绩效评价等进行的综合考核。据悉,办法适用于本统筹地区医保定点单位,包括定点医院、护理院和门诊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设置住院床位的社区服务中心,按医院标准检查考核。
办法还增加了“参保人满意度调查”项,原则上每家定点单位每年测评一次。该调查主要是通过问卷形式,对参保人在定点单位接受医保服务的满意度进行百分制测评,结果纳入检查考核评分标准。根据办法,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为他人提供便利,非法获取医保待遇;伪造材料进行医保费用结算;违规收费、违规用药,提供过度医疗服务或服务缺失的;采取违规方式住院并结算及其他骗取医保基金等。
昨天,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有关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办法对定点单位各种违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这些违规行为包括:找理由或借口推诿病人,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住院标准,以及空挂住院病人套取医保费用;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用药、治疗或购药登记记录不全,或未进行代配药登记或备案;因违反医保服务规范的投诉或举报被查实,造成严重影响等。他表示,检查考核中查实定点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按考核评分标准扣分;逾期拒不整改,除考核款不予支付,扣减当年度“年度总额控制指标”外,对定点医院住院费用超出年度总额控制指标以上部分将不予支付,暂停其6个月的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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