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企业主老马,于2011年7月招聘了一名铣工小徐,工资为3500元/月。2011年9月,小徐发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便找老马反映此事。老马说:“缴社保可以,不过从7月开始,上海的社会保险制度有了调整,现在你个人每月也要缴纳140元的社保费,这样你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就不是3500元!要不你承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作为补偿公司将你每月个人缴纳的140元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给你。”小徐觉得这笔“交易”还算合理,便和公司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
2011年12月初,小徐患肺部囊肿,需手术切除。由于小徐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此次治疗发生的近30000元费用全部自理。今年1月,小徐找到老马表示反悔当时的决定,要求公司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补缴2011年7月至12月的社保费,并承担这次治疗中本可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21286元。老马断然拒绝道:“你和我是白纸黑字签合同的,你就算去告我,我也不怕你!”在之后的数次沟通中,老马终于同意从2012年1月开始为小徐缴纳社保费,但拒绝为其补缴2011年7月至12月的社保费并承担21286元的医疗费用。无奈之下,小徐于2012年1月15日向所属区人社局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依法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小徐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属于无效,公司应为小徐补缴2011年7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小徐在此期间发生的本可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21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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