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如是由下述情形导致的,则被保险人不享有本条款及细则项下所述的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⑴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于保障地区范围以外的;
⑵非网络医院之住院医疗费用;
⑶任何门诊及复诊费用;
⑷任何与治疗无关之费用,如陪人费、膳食费等;
⑸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任何情况所导致的身体受伤:
◆战争、类似战争的行动,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袭击、政变、罢工、暴动、群众骚扰、政治干预,或由于核子武器游离辐射,核子燃料或其燃烧后产生的废料所致辐射能的沾染。上述核子燃烧包括自发的核子分裂在内。
◆疾病、传染病或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内外科治疗手术而致的体残、身故。◆被保险人自愿招惹不必要之伤害(为企图拯救别人之生命则除外)、以及因自杀、自加伤害,殴斗,服用药物、吸毒、神经错乱、神志不清、滥用酒精或药物所引致的损伤。
◆由于参与非法活动所致的损伤。
◆间接或直接由于参与职业运动或竞赛、打猎、探穴、攀石、需辅以绳索、诱导绳为辅助工具或由向导带领的攀山活动,滑雪、水上运动、冬季运动、潜水、赛车、越野赛车、跳降伞、绑绳跳崖、武术或搏击运动。
◆从事军警工作当执行职务时所致的伤残。
◆由于怀孕、分娩、难产、堕胎或因此而引致的伤残。
◆被保险人因本身存在的缺陷或病症而遭受之身故或体残。
◆被保险人从事空中飞行工作时遭受的意外(以旅客身份乘搭由航空公司或注册商业公司拥有和控制的注册航班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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