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9日,公安部、卫生部印发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要求相关部门要按医保政策,落实已参保并继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尚未被法院定罪的在押人员应享有的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根据《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要求,已经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即羁押于看守所但尚未被法院定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羁押于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监所的人员)若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则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未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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