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诸暨市每年收缴的风险金在三四百万元左右,与宁波的做法相似,风险金委托保险公司进行代管。二者不同之处在于,保险金需要扣除20%的费用用于理赔中心办公及人员开支,而风险金则完全是无偿代管。
一个是“保本微利”,一个是“无偿代管”,为鼓励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两地同时选择了将医院的财产险、火灾公共险等一并联保的方式以弥补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损失。
对于两种机制斯友全认为风险金的优势明显:“设立理赔中心在一定程度上给人民调解设置了前置条件,抬高了调解的门槛。”
斯友全这一观点针对于今年3月1日废止的《宁波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若干规定》和同日实施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共有的一项规定——患方对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通知保险机构参加。
“首先理赔中心并非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它既是保险公司的代言人,同时又与参保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其次在实践中,理赔中心处理不了的纠纷进入人民调解环节后,往往导致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面对除医患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理赔中心这一‘第三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调解难度。”
尽管实现了全部金额用于理赔,低成本运行却也如一把双刃剑给风险金机制带来一系列问题。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诸暨市的医疗责任风险金已经不再由保险公司代管。斯友全告诉记者:“因为保险公司不愿白干。”
“管家”撂了挑子,现在诸暨的风险金已交由市卫生局代管。对于这种状况是否与国家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要求存在冲突,斯友全表示这也是无奈之举,目前只能通过专款账户的方式加以规范。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不论保险金机制还是风险金机制,都对推进医疗纠纷的化解、保障人民调解参与其中、实现案结事了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浙江省司法厅基层处处长陆德兴多年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对这两种机制都非常了解,“保险金通过保险机制的市场化运作更符合今后的发展趋势。由于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政府投入和成熟的市场条件,保险金适合经济发达地区采用;风险金成本低、全额用于保障医患利益,更适合于在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中小城市推广。但如何规范风险金监管、变依靠行政手段保证实施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转变以增强其生命力也是风险金面临的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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