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记者从全省人社系统推进医改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将合作开展为期3年的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标志着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层面的各项工作基本完成,已全面转入贯彻实施阶段。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分级实施,有效提高抗风险能力;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合人员。
据了解,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参合人员,按人均年5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动态调整。
参保参合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但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超过省、州(地、市)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等项目不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
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方式,使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80%;民政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90%,由民政部门按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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