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25日起,沙市区参加医疗保险并在银行缴费的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续缴2013年全年的医保费。
按照市政府的医疗保险政策和要求,沙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时段,由原来“月对月”(如从当年的5月到次年4月)的年度缴费时段改为按自然年度缴费,即每年的9月至12月续缴次年全年的医保费。
参保人员如果今年12月31日前未续缴,次年1月至3月还可补缴,但断保期间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承担。如3月底还未续保,即断保3个月以上的,足额补缴后还须推迟三个月才能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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