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获悉,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人员,现在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缴清规定缴费年限的职工医保费,按现行标准享受职工医保待遇。需办理参保业务的退休人员,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医保所办理手续。
据了解,根据《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及《梧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按本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未达到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清规定缴费年限的职工医保费后,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缴费标准为,市本级按统筹结合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为8.8%;按单建统筹办法参加医保的,缴费率为4.8%。
一次性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统筹结合办法参保的,可享受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门诊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为本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并按划拨基数的4.8%按月划入个人账户。按单建统筹办法参保的,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药费,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超支自理。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范围内的,由参保人员承担一定数额的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一定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计算,参保人员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其累计缴纳职工医保费年限最低必须达到30年,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0年。在2001年6月30日前,从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在用人单位工作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认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在25年以下的,按实计算,但最多只计算10年;视同缴费年限超过25年以上的部分,可折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每超1年按年计算,不足1年不计算,折算的实际缴费年限最多为8年。新参保的人员,缴费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后,将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市医保所提醒,办理一次性缴清规定缴费年限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梧州市企(事)业职工退休审核表或领取养老金申领表,提前退休人员还需提供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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