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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可在异地使用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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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条件的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可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须知》进行申报,经审核确认后,可享受相应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在外居住或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可在当地选择1-3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按江西医保目录报销。昨日,记者从江西省社保中心获悉,我省已下发《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需要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的医保参保者,可于每年的5月或11月向省直机关医保处报送材料申请。

  申报对象:

  在外定居或工作学习6个月以上

  此办法所指异地安置人员,是指长期驻外工作、学习或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外地,其人事、工资关系仍保留在本单位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异地定居或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对于参保人员6个月内出差、学习培训、度假或探亲,在异地发生疾病诊治的医疗费用,不适用本办法。

  申报程序:

  每年5月或11月由单位申报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时,应提交相关材料交本人所在单位汇总,包括个人填写的《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申请表》;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复印件;本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学习的证明材料等。

  材料交所在单位初审后,由单位将个人材料和填写的《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请汇总表》于每年5月或11月报省直机关医保处,审核通过后,分别于当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起生效。

  异地定点医院一年内不能更改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可在当地选择1-3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其中三级医院最多选择一家,报省直机关医保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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