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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现多省市医保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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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象,应是在转出地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跨地区就业,医疗保险关系需随同转移,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

  继国家出台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办法,养老保险关系实现异地转移后,近日长三角地区的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文,除养老保险关系外,其他三险,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以互相转移接续缴费,四地的劳动力流动就业更加方便了。

  医疗保险转移的对象是哪些

  以后再逐步扩大到灵活就业及其他人员。职工因跨地区流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需随同转移时,参保人员应首先在转出地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手续,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出具在当地的参保证明。转入地接收单位按规定办理参保转入登记手续。

  缴费年限互相认可

  参保人员在长三角地区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应予以承认,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不设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超过3个月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转入地有关等待期的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个人账户应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另外,各地医保部门需开设专门的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窗口,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等业务。

  实行异地联网结算

  合作各方互认各方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在专网上公开,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选择。合作各方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委托方的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双方约定的医疗费用报销规定,代为办理报销业务,确保参保职工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就医地经办机构提供的异地就医及费用报销信息,审核确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定期与就医地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互为代报销的长三角地区,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时间,及时定期结算费用。协议各方还应在异地就医人员较为集中、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对完善的统筹地区间探索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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