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含职工医院)200元;县(市)二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市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与原政策相比,主要是提高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目的是减少门诊转住院、小病大养等情况的发生。
◆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提高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计算,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5%,较原政策提高5个百分点。
大额医疗费用
◆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13元
为解决参保人员因大病、重病产生的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我市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元。
◆可由补助基金支付90%
参保人员发生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90%。
另外,为减轻个人经济负担,《办法》还规定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从本人医保个人账户中扣除。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