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规定,退休人员超过在职人员25%的用人单位,超出部分人员缴费比例由原来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调整为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
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元。对已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再缴纳提高部分。破产、改制企业内部退养职工、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相应调整为1800元、1200元,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调整为1200元。
将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0%。
调整一次性医用材料人工股骨头最高限价,由原8000元(套)调整为3万元(套),其他医用材料限价按原政策执行。
参保人住院使用的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原个人先自付30%调整为个人先自付20%。
降低大病医疗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调整为50%。2012年度医疗补助政策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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