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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居民出台医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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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50%,起付标准、年度支付限额按病种限额累加,病种数量、认定、年累计支付限额和就医管理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记者日前从石家庄市医保中心获悉,我市今年城镇居民医保发生了4个变化,其中包括新生儿医保待遇的变化、报销比例上限提高了、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改变了、18岁以下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降低了。

  新生儿办理医保卡前即可享受待遇

  据悉,居民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时间,逾期不予办理。

  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旧规定,新生儿参保是从上户口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办理参保和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待遇。今年政策做了调整,新生儿可以先享受待遇,再缴纳费用。按照今年的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新迁入居民,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办理参保和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提高支付上限

  今年,居民医保的支付限额也大幅提高了,加上大额医保,一年最多可以报27万元。按照省、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因此,此次将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5万元,提高到12万元,大额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由8。5万元,提高到15万元。

  按照规定,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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