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起,宁波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可以用于本人及其亲属、配偶相关疫苗接种费用的支付。可以支付的疫苗种类为:流感疫苗(包括儿童流感疫苗、成人流感疫苗)、肺炎疫苗(23价肺炎多糖疫苗、7价肺炎结合疫苗)、狂犬疫苗和乙肝疫苗(10μg、20μg和60μg乙肝疫苗)。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使用相关疫苗的,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在未列入医保定点的本市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发生的相关疫苗费用,由参保人员在发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近亲属或配偶在医保定点机构或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使用相关疫苗,先由使用人自费,再由参保人员本人在发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随带身份证、《医保证历本》、亲属疫苗费用票据,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参保人员与近亲属、配偶的关系由参保人员本人在零星报销时签字确认,医保经办机构按零星报销的办法支付费用,取符合规定的疫苗费用与历年账户余额之间的最小值。
每个有历年账户余额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以零星报销时间为准)为近亲属或配偶报销相关疫苗费用最多不超过3个人次。3个人次指报销的人次数,不同疫苗或不同使用人同时报销,人次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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