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免税项目,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税时间如何确定呢?
根据目前的普遍做法,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不负责补充医疗基金的管理,通常作法是企业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代为管理或由企业自行管理。如果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管理,则应当在保险公司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自行管理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准予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包括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入个人账户,而且以后每位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这种管理模式就很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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