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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明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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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规定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新生儿自办理参保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非从业妇女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有关待遇。

  2012年-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明白卡

  居民享受医保待遇

  按照规定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新生儿自办理参保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非从业妇女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有关待遇。

  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居民(不含大学生)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限定在参保所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按80元缴费的人员,年累计金额在50元至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按30%比例报销;按260元缴费的人员、学生和18周岁以下人员,年累计金额在50元至4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按40%比例报销。

  2、门急诊待遇: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报销60%,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门诊大病待遇

  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为:⑴高血压(Ⅱ期)、⑵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⑶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⑷类风湿疾病(含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干燥综合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⑸慢性活动性肝炎、⑹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⑺肺结核、⑻癫痫、⑼肝豆状核变性、⑽失代偿期肝硬化、⑾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⑿慢性肾炎、⒀帕金森氏病、⒁系统性红斑狼疮、⒂椎间盘突出、⒃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慢性病、⒄恶性肿瘤放化疗、⒅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⒆再生障碍性贫血、⒇白血病、(21)血友病、(22)精神分裂症、(23)器官移植抗排治疗。

  上述病种中,(1)-(16)不设起付线,按60%的比例进行报销,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不超过300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1个病种,基金支付限额增加300元,最多不超过4500元。(17)-(23)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报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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