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医保政策培训报告
由于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重视,杭州的医保处于全国前列。4月18日、19日由市医保中心举办的医保政策培训,各企业积极派医保经办人员参加学习,旨在加深对医保各项政策的理解和提升相应配套业务操作能力。
会上,医保局的李医师主要讲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而金医师则主要讲了保障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两位医保局领导留了电话以方便企业学员咨询。
此次培训主要针对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市医疗保障办法及实施细则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展开,主要的知识点如下: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即3+1模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的三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自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所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的11.5%缴纳职工医保费。在计算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其中缴费基数总额的0.2%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剩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应缴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用于建立个人帐户,其中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不缴纳。
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用于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予以免缴的免缴。自愿参加医疗困难救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一并缴纳。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35周岁(含)以下的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的0.7%;45周岁以上的1%。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