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直接影响职工养老、医保个人帐户金额的多少,关系到各项社保待遇的享受,参保职工应督促单位如实、准确、足额申报缴费工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规定,各单位申报人数以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2012年12月份结算在职职工人数为准。凡不在名单中、2013年1月后进入单位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凡已列入名单、2013年1月后调离的职工,仍应进行申报。2012年内进入本单位、工资收入不足一年的职工,折算成全年工资收入申报。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本人当前月伤残津贴乘以12个月后申报。
对于少报、瞒报、漏报工资收入总额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申报工作结束后,市社保中心将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布的2013结算年度市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上、下限,按规定对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进行统一处理,作为2013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按年缴费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从2013年4月份起启用。
对逾期未申报的缴费单位,市社保中心从2013年4月份起按3月份缴费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并列为2013年度缴费基数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单位。
此外,需在2013年4月1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年度更新时追加、增记职工或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金额的缴费单位,请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人员花名册(电子文档)及增记款项报市社保中心。逾期未申报的,当年度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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