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通过采访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到,我区原来的医疗个人自付金额目前没有变化,乙类药品自付10%,治疗项目类自付2%,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自付2%,床位超出费用自付100%,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费用自付100%。目前,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三级医院800元下调为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下调为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下调为100元,乡镇以及社区医院为50元,起付线费用需要个人自付,起付线至1万元之间,个人自付20%,1万元至3万元,个人自付15%,3万元至6万元,个人自付10%,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个人自付100%。
另据了解,凡属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糖尿病及并发症、高血压、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等20类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特殊病目的情况,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资金支付比例为75%、个人担负25%,其统筹支付金额与住院统筹支付金额合并计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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