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推出医保两大惠民新政4种疾病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2012年伊始,记者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成都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出台了《关于解决成都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新增部分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等两大医疗保险惠民新政策,解决成都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体所有制等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医疗保障、地中海贫血和血友病(成人)、干燥综合症、硬皮病4种疾病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成都医疗保险民生保障水平,减轻了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彻底解决
《关于解决成都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2010年12月31日(含)前,已在成都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且未参加成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体所有制等各类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自愿选择原则,以通知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标准,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缴费金额分三种情况,一是2000年12月31日(含)前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一次性趸交医疗保险费7887元,趸交后不再缴费;
二是在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含)期间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有养老保险单位实际缴费年限或有企业工作的工龄视同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7887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参保人本人养老金的8.5%和1%(个人养老金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照社平工资的60%缴费)的比例按月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费,继续缴费满4年后不再缴费。
三是在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无企业养老保险单位实际缴费和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600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参保人本人养老金的8.5%和1%(个人养老金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照社平工资的60%缴费)的比例按月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费,继续缴费满4年后不再缴费。
参保人员从一次性趸交费用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成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