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空窗期”职工患病宁波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医疗费用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法院18日审理一起医保纠纷案。宁波一企业员工柯某在医保“空窗期”产生医疗费用,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法院判决柯某所在企业支付这笔费用。
柯某于去年上半年入职宁波一家企业,经过短暂试用,企业与他在5月底订立劳动合同。之后,企业为柯某缴纳了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于6月20日完成医保申报手续。按照相关医保手续规定,8月1日起柯某的医保正式生效。但是柯某于7月25日因腰椎突出入院治疗,产生4万元医疗费。按照相关医保制度规定,在医保生效日期前,柯某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柯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按照医保标准支付相关医疗费,仲裁作出支持柯某仲裁要求的裁决。但企业不服,认为这没有法律依据,将柯某告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包含大病医疗保险。虽然在医保生效日期前,柯某未能享受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但是根据宁波市相关医保制度规定,在职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企业承担柯某在医保生效前的医疗费用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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