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发改委等自治区六厅局下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就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开展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和步骤。
该意见在资金筹措方面明确了大病保险资金来源、筹资标准及统筹层次和范围,要求大病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不低于上年度人均筹资标准的5%。各盟市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筹资标准。
在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上,明确要求以政府招标的形式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同时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的合同签订、资金管理、准入条件及服务能力提出规范性要求。
在大病保险开展方式上,确定以3~5个盟市作为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全区整体推开。
该意见的出台,对自治区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了制度性保障,进一步放大了保障效用,是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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