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在过渡期内,参保患者们并没领到救助金参保人今年1月1日以后发生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据了解,“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本市在全国率先推出的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制度,救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包括特药、特材和大额救助。特药、特材救助是指参保患者经批准使用的特药、特材,按最高费用限额标准下个人自负费用的70%给予救助;大额救助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患者因治疗必需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包括特病、大额和超限救助。特病救助是指确定为特病的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7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门诊大病中的器官移植抗排异、尿毒症透析两个病种,纳入特病救助范围);大额救助是指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70%给予救助;超限救助是指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超过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按超过部分的9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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