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哈市社保局了解到,为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哈市医保报销已自2009年1月1日起重新规定为,凡办理外地急诊、异地安置等住院费用报销业务,相关报销材料齐备的,到市医保中心一次办理,报销金额将通过网上结算系统直接划入报销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对已办理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备案手续的长期异地安置人员就医,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办理上述住院费用报销业务,除提供相应的报销材料外,还需提供报销人身份证、哈尔滨银行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查验;如报销人委托送件人为指定收款人,需出示指定收款人(送件人)身份证、哈尔滨银行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医保报销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后,报销金额划入报销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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