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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的税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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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又发生退保的情形,个人并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了有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那么,两险在会计和个人所得税方面该如何处理呢?

  两险税前扣除的范围和对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税〔2009〕2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员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有关两险可扣除的范围和对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确定,各地的执行标准和范围是统一的。另外,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对象有两类,即投资者和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但如果投资者不属于企业员工,企业为其支付的上述两险如果可以在税前扣除,显然不合适。而财税〔2009〕27号文件只是明确了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缴纳的两险该如何扣除,因此,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允许扣除,以及该如何扣除,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两险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区别

  税法要求,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前提是必须已经实际缴纳。而在会计上,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两险应在员工提供服务期间内先予计提,同时确认为负债,在实际缴纳时并不确认为成本费用,而是冲减已确认的负债。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成本费用和扣除项目上时间要求不同,因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注意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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