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为每年的10至12月份,错过这个期限,城镇居民将不能办理下一年度的参保手续,也无法享受下一年度的医保待遇。于是,每年底或错过缴费期出生的婴儿,来不及或不能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如果生病则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为了解决这部分新生儿的医保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人为本,明确规定新生儿母亲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可免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母亲参保地享受这种待遇。
具体规定为:每年10月底前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可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母亲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办理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每年1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应当及时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因特殊情况未能参保的,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写出情况说明,经批准后,出生当年及下一年度可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母亲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下一年度办理以后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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