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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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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萧山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新结算办法规定,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从今年起,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将改变以往“按项目付费”的结算方式,实行新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萧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按项目付费"变"总额预算"

  我区新出台的《萧山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已于日前开始实施。这是我区社保部门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泡沫"现象进行的一项新改革。

  医保费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

  新结算办法规定,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从今年起,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将改变以往"按项目付费"的结算方式,实行新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也就是说,以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社保中心费用结算将不再是"一个项目一报销",而是实行一个科学的年度预算总额管理,实行年初预算、每月预拨、次年决算的方式。这个预算额将由区社保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初进行测算公布,次年初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医疗费发生情况、日常管理服务情况以及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年度决算。

  一旦医疗机构年度决算时医疗费超过决算指标,指标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予以结算,超出部分将按一定比例只给予部分结算,其他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己承担。

  新结算办法不影响参保人待遇

  新的结算办法主要适用于区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旨在积极引导医疗机构按照节俭绩效的原则,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同时,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养成规范就医和理性消费的习惯,对参保人员享受的医保待遇没有影响。

  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基本医疗服务原则。如医疗机构出现分解住院、分解收费、拒收、推诿病人等情况并被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选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材料时,应由参保人员本人,监护人或直系亲属签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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