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年9月份起,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新政在统筹层次、待遇水平、就医管理等方面都有更大的突破。届时,居民原有的医保卡将统一更换成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可实现在宁波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刷卡结算。
老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0元,个人缴纳300元;非从业人员(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财政补助600元,个人缴纳400元;婴幼儿(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财政补助300元,个人缴纳200元;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财政补助300元,个人缴纳100元。考虑到2012年度与2011年度有一个月的重叠期,2012年度居民医保续保人员个人实际缴费在上述缴费的基础上少收一部分。其中,老年居民少收20元,非从业人员少收25元,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婴幼儿少收5元。新参保人员则按新标准进行收取,不予少收。
筹资标准涨了,医保待遇方面自然也是水涨船高。医保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纳入基金结报最高限额为3000元。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二级医疗机构35%,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其余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在住院医疗待遇方面,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住院医疗费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此外,还特别增设了生育医疗费补助,对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定额一次性支付1200—2000元不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政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亲属参加本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近亲亲属参加本县居民医保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个人缴费部分可在次年度由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申请从其本人的职工医疗保险历年账户资金中支付,每年度支付不超过3人次。
记者了解到,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续费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中。居民可抓紧时间在7月底前往户籍所在地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学生将在9月开学后补办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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