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就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所“放开”,增加了支付项目。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共有6个字号。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如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等,也能用个人账户支付。
今年6月5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称,再次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就诊或住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无余额支付时,可使用其亲属或指定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要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核对
“许多市民并不清楚这个规定,以为自己的医保卡上余额用完了就只能用现金支付。”区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放宽了政策,不过在使用其亲属或指定人的医保账户资金时,必须要征得被使用者的同意。为了避免一些人“套现”,参保人在使用亲属或指定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时,应向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被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同时交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渝北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已按照通知要求,明确了经办流程,全力为参保人员做好服务,同时将严厉查处违规套取个人账户资金行为。此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还将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沟通,完善有关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后结算、宣传和经办等工作,确保通知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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