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大幅提高医保待遇
从2月1日起,廊坊大幅度调整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切实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
调整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增加,报销比例提高。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的普通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60%;2万元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普通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0%。门诊所发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处于劳动就业年龄段内的居民和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5万元提高到4万元。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校中小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不再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划分。
门诊大病病种增加,脑血管病后遗症、糖尿病伴有并发症、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纳入门诊大病支付范围。门诊大病所有病种起付标准由1200元统一调整为900元。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等病种,门诊大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大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5000元提高到5万元;肝硬化病种门诊大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报销比例为门诊大病基金支付70%,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大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脑血管病后遗症、糖尿病伴有并发症、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病种,门诊大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报销比例为门诊大病基金支付50%,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大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使用医用材料报销比例提高。参保人一次住院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总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之间的部分,报销比例为80%;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之间的部分,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75%;4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70%。取消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门诊特殊疾病中尿毒症、肾移植术后、肝移植术后、癌症以及白血病等恶性血液病报销比例从80%提高到85%,肝硬化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85%。
降低住院起付线。在职职工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900元、600元、3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参保人员一个参保年度内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发生额25万元改为实际支付额25万元。
另外,重度残疾(1-2级)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参保,其所缴纳的次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负担,个人不再缴纳。将门诊白内障手术治疗和伽马刀手术治疗,一并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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