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要求各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从今天起统一执行调整后的门诊统筹待遇。据悉,新出台的《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主要调整的是所有参加医保的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报销比例大幅提高
新政提高了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门诊报销待遇,全市约90万群众因此受益。
具体方案为:维持门诊起付线400元的政策不变,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报销比例从40%提高到60%。在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及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70%,最高支付限额退休前人员从4500元提高到5000元、退休人员从6000元提高到7000元。全市统一执行调整后的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经核准在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常驻外地工作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含在异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登记后,可在居住地附近选择3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前的《实行办法》则规定时间是“1年以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原先的《试行办法》中规定,因犯罪、自残或自杀、打架斗殴、醉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新政则取消了这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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