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暂行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统筹年度内限额标准:
(一)肺源性心脏病1500元;
(二)慢性支气管炎1500元;
(三)高血压病II期以上(含II期)2000元;
(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500元;
(五)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2000元;
(六)糖尿病2500元;
(七)慢性肾炎1200元、肾病综合症3000元、慢性肾功能衰竭8000元;
(八)精神病2500元;
(九)肝硬化3000元;
(十)慢性活动性肝炎2500元;
(十一)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2000元;
(十二)癫痫1200元;
(十三)糖尿病并发症1500元。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和鉴定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工作。
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资格并具有诊断特殊慢性病病种相应诊疗设施及技术力量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诊断,出据慢性病诊断证明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含副主任医师)资格。
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并具有治疗门诊慢性病种相应诊疗设施及技术力量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
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种属《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费用,不分医院等级,不分甲乙类药品,在限额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参保人员个人支付30%,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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