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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可用亲属或指定人的医保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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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就诊或住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无余额支付时,可使用其亲属或指定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个人医保账户余额还有不少,可是亲属或朋友经常看病,又用不了。昨日,我们从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10月31日公布的文件获悉,我市已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其实4个月前已开始执行
 
  据悉,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就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所“放开”,增加了支付项目。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共有6个字号。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如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和健康体检等,也能用个人账户支付。
 
  今年6月5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再次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就诊或住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无余额支付时,可使用其亲属或指定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要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核对
 
  不过,在使用其亲属或指定人的医保账户资金时,必须要征得被使用者的同意。为了避免一些人“套现”,参保人在使用亲属或指定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应向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被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同时交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同时,该通知还要求,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员做好服务,同时严厉查处违规套取个人账户基金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沟通,完善有关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后结算、宣传和经办等工作,确保本通知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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