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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职工明起可享受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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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笔者昨日获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无需申报,减负金额将直接划入本人医保历年个人账户,市民可在就医时按规定使用,也可提取现金。

  市区城镇职工2011医保年度医疗费综合减负明起实施。

  据介绍,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包括应急记账、院外检查治疗、处方购药),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发生且结报归集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后,个人自负并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可享受医疗费综合减负政策。其中,3000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补助80%,2万元(含)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补助90%。目前,约有4.4万人符合此次医疗费综合减负条件。

  明天起,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登录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www.zjnb.lss.gov.cn)或拨打电话12333,输入本人医保号或身份证号查询是否属于减负对象,也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事大厅的触摸屏上输入本人医保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符合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需要提取现金的,可随带本人工商银行卡(存折)、医保证历本、身份证,到市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提取上年度综合减负金额登记手续,提取额度不得大于历年个人账户中划入的综合减负补助金额,代办的还应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将于登记次月的10日前,将综合减负金额划入所登记的银行账号内。以前已办理过综合减负登记手续并预留有效银行账号的参保人员,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将于7月10日前将减负金额自动划入所登记的银行账号内,综合减负人员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此外,符合综合减负条件但已死亡的参保人员,其综合减负手续由亲属到参保关系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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