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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5年医保缴费”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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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的这个“医保办法”,首次把退休后的医保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而且规定“最长累计缴费年限25年”。这被公众斥为“缴费缴到老死”。

  社会政策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如果一项政策在执行中已经被公众普遍接受,没有什么突出的矛盾的话,一般不要轻易去改动,尤其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刚性需求。这用学术语言来表述,叫做“路径依赖”。胡总书记前些年说的“不折腾”,其中也包含着这样的意思。

  深圳的这一“动作”,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不是说医疗保险制度没有问题,而是说在“退休人员不再个人缴费”方面本来并没有矛盾。更重要的是,老人们总算可以喘口气,不再需要记住每个月都要往外掏钱了。现在的“改革”虽然可能实际增加的费用或缴费年限并不多,但在心理上给老人增添的压力实际上是难以估量的,否则不会引发“热议”。

  同时,医疗保险制度现在又不缺钱,还有20%的结余。这年头,结余的钱保值增值都那么困难,真是何苦来哉。单从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立场看,这个“动作”似乎是合理的、可行的,但若要顾及引发的社会震荡,其实是得不偿失的。即使医疗保险将来会出现“亏空”,那也可以从长计议,选择影响最小的改革方案,而不是只有“多收少付”这样的“硬着陆”。

  就法律依据而言,这个“改革”的所谓理由也是令人生疑的。我国社会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显然,这里强调的是“国家规定年限”。很多报道都提到,现在恰恰是国家没有规定。但国家没有规定,一个部门或一个地方就可以代国家作出规定了吗?什么时候国家授权了?

  即使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其提法也是:“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这个说法可以理解为:在国家没有规定之前,缴费年限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从哪里可以看出,人保部授权地方可以“调整”原来的规定了?人保部本身都没有得到授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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