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部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予以80%的补助,省里已有相关规定。从2011年5月起,厦门市级退休劳模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参补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后,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部分,政府将予以50%的补助。
另悉,厦门市总工会日前出台文件,取消市级以上劳模上大学年龄限制,并明确各级劳模可报销30%―70%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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