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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失业人员社保省内异地转移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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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齐齐哈尔自2012年12月起,失业人员发生异地转移时,执行省内异地转移新政策。新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发生异地转移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转出地现行标准。

  齐齐哈尔市失业人员省内异地转移享新规

  近日,记者从齐齐哈尔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管理处获悉,2012年齐市共有56名失业人员办理了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手续。齐齐哈尔市自2012年12月起,失业人员发生异地转移时,执行省内异地转移新政策。

  据了解,原省内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发生异地转移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执行转入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新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发生异地转移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转出地现行标准。这一规定,较之从前更为合理和人性化,体现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黑龙江省内转移时,应在转出地为其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迁出证明材料后的30日内,到转入地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其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及缴费手续,失业人员本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应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一半时,按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一半划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及职业介绍补贴。如果达到或超过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一半时,全额划转应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不划转并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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