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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单位未缴费退休人员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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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福建省今年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完善,调整了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补缴基数问题。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规定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福州单位欠缴或停缴费用,退休人员仍可享受医保待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我省今年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完善。

  今后,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的连续工龄;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的工作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需要注意的是,被开除公职的判刑和劳教人员,其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连续工龄将不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与此同时,我省还调整了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补缴基数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据了解,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欠缴或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不影响该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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