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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界定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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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施细则》对大病医疗救助的人群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须在已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基础上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处于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不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费补报待遇的。

  《实施细则》对大病医疗救助的人群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须在已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基础上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处于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不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费补报待遇的,同时享有大病医疗救助补报待遇。《实施细则》对大病医疗救助限定了时间范围。一是以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作为救助周期,参保患者在一个医疗

  19种自费费用不纳入救助

  《实施细则》中不纳入救助的自费费用共涉及19种:(1)参保患者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非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2)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规范的方式方法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医疗费用;(3)特药、特材救助的救助对象违反定点取药制度,擅自在非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购取大病医疗救助准入的特药、特材品种而发生的费用(4)未经备案确认的临床医师(非责任医师)医嘱发生的特药、特材费用;(5)违规在非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大病费用;(6)长期医疗护理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7)普通门诊统筹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8)各类生活护理费(如空调费、取暖费、陪护费等);(9)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包括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明确规定单方不予支付的名贵中药材);(10)非急救抢救用的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手术中使用此类制品的费用纳入救助范围);(11)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类(如点名手术附加费);(1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以及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等);(13)PETCT等范围外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14)各种康复性器具;(15)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16)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17)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18)在港澳台及其它国家发生的医疗费用;(19)其他非医嘱发生的、或非临床治疗必需发生的医疗费用。

  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纳入本医疗年度的救助范围。二是只有在2012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结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才能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自负费用分两类“报销”

  大病医疗救助作为一个系统化的救助制度,具有特殊的系统处理规则,为方便了解,《实施细则》也对此进行了具体说明:(1)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划入范围内救助系统,由范围内救助系统的救助项目实施救助;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自费费用,划入范围外救助系统,由范围外救助系统的救助项目实施救助;(2)某一救助项目已经补偿的部分,不再列入其他救助项目实施救助;(3)范围内救助系统与范围外救助系统独立运行,不发生系统间的交叉救助或重复救助;(4)特殊救助独立于上述系统单独运行,对参保人员经过上述的范围内救助系统、范围外救助系统的救助后仍存在的大额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大额自费的医疗费用,实施有条件的一次性救助。

  特药特材救助需经评估

  《实施细则》对大病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的申办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1)参保患者要获得特药救助、特材救助待遇资格,首先要经过有关责任医师(不同的特药、特材品种均安排有相应专业的责任医师)的临床医学评估;经责任医师临床评估符合条件的,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有关的待遇资格:持相关医疗文书(基因检测报告、医学检验检查报告、病理诊断报告、住院病历、含有记录救助药品、特殊医用材料治疗方案的病历)、《青岛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专家评估表》、本人《门诊大病证》等有关材料,填写《青岛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申请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2)参保患者不需特别申请特病救助、大额救助、超限救助待遇资格,是否享有相关待遇,由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医疗年度内的医疗费用结算信息汇总后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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