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将施行新的《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过去以县(市)统筹为基础的医保模式提高至市级统筹,提高医保筹资标准、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医保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支付额度等待遇水平,减轻职工看病就医负担。
2000年,银川市建立起了县(市)级统筹层次的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但医疗保险县(市)级统筹,基金分散在各个统筹区域内,基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导致区域发展不平衡,群众就医结算不方便,政策待遇不均等。
据了解,此次新《办法》提高了统筹层次,规定银川市职工医保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服务机构和费用结算以及经办服务规程等。这种由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新模式,提升了统筹层次,提高了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同时,新《办法》规定,职工医保费用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相较原政策增加的2个百分点将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为提高职工医保保障水平奠定了基础。
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比例过高,是参保群众对职工医保反应最为强烈的一个问题。新《办法》对职工医保待遇水平主要是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等做出调整。今后职工看病就医,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较原政策提高约10个百分点;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特殊医用耗材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原政策提高了10个百分点。此外,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计算,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由原来的70%提高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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