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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4病种取消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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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长清区人社局医保办获悉,4月1日起,取消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等4类城镇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以下简称“门规病种”)的报销起付线。此外,剩余31种门规病种将按医院级别调整报销起付线,一二级定点医院降低起付标准,起付线为300元;三级定点医院提高起付标准,分为600元和800元两种情况。

  职工医保4病种取消起付线

  分别为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剩余31种门规病种的起付线,一二级医院降低,三级医院调高

  市民在长清区人民医院内的医保窗口办理门诊手续记者李鹏飞摄□本报记者黄敏

  近日,记者从长清区人社局医保办获悉,4月1日起,取消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等4类城镇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以下简称“门规病种”)的报销起付线。此外,剩余31种门规病种将按医院级别调整报销起付线,一二级定点医院降低起付标准,起付线为300元;三级定点医院提高起付标准,分为600元和800元两种情况。

  取消4病起付线

  在综合考虑各种疾病病情轻重、医疗费用高低、患者家庭负担等因素基础上,济南市城镇职工医保35种门规病种分为4类(见相关链接)。

  其中,取消Ⅰ类病种(恶性肿瘤的治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起付标准,患有Ⅰ类病种的参保职工,在济南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花费费用,可按比例报销。

  目前济南市门规病种报销比例仍执行2002年的标准,1万元(含1万元)以下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8%,个人负担12%;退休人员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比上款同段的负担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降低3个百分点。

  一二级医院起付线300元,三级医院起付线提高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Ⅱ-Ⅳ类病种起付标准为,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原标准为4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原标准为400元;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原标准为400元。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不设起付标准。目前,长清仅有区医院和中医院两家定点医院。

  长清区医保办工作人员介绍,新政策实行“选择多个定点实行就高原则”,即对于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所负担的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降低一级、二级医院门规起付线标准,提高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可缓解大病扎堆大医院的状况。”该工作人员说。

  对于患有Ⅱ类病种中的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诊疗;患有Ⅰ类病种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性医院诊疗;上述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的,可再选择一家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诊疗。一个医疗年度,门规病种参保人选择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不得超过一家。

  3月31日前可变更定点医院,只能选一家

  3月26日至3月31日,长清城镇职工医保门规病种参保人如需变定点医院,需持门规医疗证、职工医保卡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变更手续,不用再到原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不做变更的参保人不需办手续。

  区医保办工作人员介绍,长清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有4万多人,门规医院只能选择一家,长清区目前只有区医院和中医院两家定点医院,参保职工可选择长清区内的定点医院,也可选择区外的定点医院。

  对于患有Ⅱ类病种中的“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的门规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诊疗;患有Ⅰ类病种的门规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性医院诊疗;上述门规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的,可再选择一家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诊疗。比如,参保人患有“慢性病毒性肝炎”合并“肝硬化”、“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合并“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病种的,合并病种应选择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规病种参保人选择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不得超过一家。

  相关链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分类

  1.Ⅰ类病种

  恶性肿瘤、尿毒症患者的透析、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

  2.Ⅱ类病种

  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液系统疾病(血友病、骨髓增生性疾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衰竭)

  3.Ⅲ类病种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肺心病(并发右心衰竭)、冠心病(反复发作心绞痛或心肌梗塞)、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并发后遗症)、心力衰竭、风湿性疾病(风湿热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动脉炎、血管炎、过敏性紫癜、白塞病、强直性脊柱炎)、间质性肺疾病、重症肌无力、癫痫、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多发性硬化

  4.Ⅳ类病种

  舞蹈病、慢性支气管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痛风、骨关节炎(手、髋、膝骨关节炎)、脑萎缩、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原发性)、结石病(泌尿系、消化系)、消化系统疾病(浅表性胃炎、萎缩性胃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椎间盘突出症、股骨头坏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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