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1日起,山东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将由原来的15。3万元提高到20万元。据悉,这是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实行以来,山东青岛作出的第六次调整,加上20万元大额医疗补助金,青岛职工参保人可享受每年最高40万元的报销标准。
据介绍,山东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两部分。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二是大额医疗补助金,全部参保职工都应该缴纳。如果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超出的部分最高可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20万元。这样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的20万元最高支付额,参保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可报销40万元。
这一上限,要根据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
近年来,随着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基金的不断积累,青岛市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在此之前先后五次调整最高支付限额。第一次调整为2005年2月1日,由当时的3。4万元调整为4万元;第二次调整为2007年7月1日,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为9万元;第四次调整为2010年6月1日,由当时的9万元调整为12万元;第五次调整为2011年12月1日,由当时的12万元调整为15。3万元。
据了解,国家、省、市医改方案陆续出台以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方案要求,积极协调沟通,按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医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原则,加强调研与测算,及时提出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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