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意见》,调高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并提高补助标准,缩小了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之间的差距。
《意见》规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60元,其中财政补助从原来的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360元;门诊使用社会统筹基金500元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拓宽,从原来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扩大到可用于一般诊疗费和常规医疗检查项目;降低个人医疗费负担,参保城乡居民门诊、住院就医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同费用段的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
《意见》要求,提高职工、居民医保报销限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综合保障水平分别达到36万元、31万元;缩小城乡待遇差距,参保人员缴费每满1年,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受益人群也从原来的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大学生扩大到农村居民;畅通医保险种转换渠道,费用可累计转换,参保人员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转换参保后,在不同制度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累加计算,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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