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是外派劳务大市。据悉,早在2008年3月,我市就在全省率先推出了境外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对保障我市外派劳务人员和赴境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外经合作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总结工作经验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我市进一步规范了境外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事项。
根据新规,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均要为其全部境外派遣人员在我市办理工伤保险,且所有参保手续必须在派出人员离境前为其办理,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派遣企业按照二类风险行业类别确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同时,为境外派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将作为外经企业年审考评的内容。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人士提醒,境外派遣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派遣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在申请认定的同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延缓提交,待材料齐全后再进行工伤认定,但延缓不得超过一年。而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后,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为参保人支付相关待遇。如返回国内治疗或康复治疗的,则需在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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