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枣庄市卫生局了解到,启动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就是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在新农合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稳定的重大疾病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参合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2013年人均筹资15元,对国家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
由枣庄市卫生局、枣庄市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枣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方案》中明确了具体补偿政策。
补偿对象:患20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同时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按照自然年度运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入院或门诊就医的参合居民享受当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补偿范围:参合居民患大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费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门诊大病补偿仅限于终末期肾病透析和血友病治疗。
补偿标准将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的意见》,枣庄市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符合不低于70%的政策要求,不再调整。自2013年1月1日后入院的20类重大疾病患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比例提高到70%,其中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调整为1000元。
新农合补偿后,保险公司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8000元及以下部分按17%的比例补偿,8000元以上部分按73%的比例补偿。合规医药费用范围根据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以后年度,新农合和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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