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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医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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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困难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后,其退休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等医疗费,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昨天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本市制定下发《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将于5月8日开始办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手续。

  据介绍,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范围是:经市、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本年度未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本年度虽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因生产经营原因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市,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两年进行一次。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资金,采取企业或主管部门自筹,市或区、县财政帮助的办法筹集。具体筹资比例为:特殊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1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90%给予资金补助;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3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70%给予资金补助;比较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6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40%给予资金补助。

  据了解,参加“大病统筹”的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规定足额补缴2004年1—4月份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2004年1—4月个人垫付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费用,按规定标准审核支付。参保人员将就医的全部票据和处方底联、相关检查结果等资料交本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单独登记造册、汇总,报所属社保分中心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社保中心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通知本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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