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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试点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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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黑龙江省人社厅医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主要目的是减轻参保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发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近日从黑龙江省人社厅传出消息,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黑龙江省决定,在哈尔滨、绥化两市开展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

  据悉,黑龙江省将实行居民大病保险一体化管理。借鉴厦门、太仓等地的经验,在做好基本医疗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政策衔接的同时,实行城区与县市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标准管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互补作用,形成合力,提高保障水平。

  制定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标准。一是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二是确定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三是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四是报销额度上不封顶。五是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外部分,同时建立与民政部门联动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机制。

  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好与现行大中小学生“政府主导,商业补充,一站式服务”模式的衔接,为居民大病保险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于单次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进行实时结算,确保居民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单次费用不足,但年度多次累计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医疗费用,实行年度末一次性补偿结算。

  引入保险经纪机制,实行第三方监管,强化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按照国家“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要求,拟确定保险经纪公司参与此项工作,为居民大病保险提供方案设计、办理投保手续。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同时制定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办法。

  资金来源为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市,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多渠道筹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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