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办法》规定疾病并将长期进行门诊诊疗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原则上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实行分类管理、申报审批、定点治疗和病种绑定治疗药品、诊疗的办法。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办法》规定,特殊疾病仍分为A类(门诊慢病)和B类(门诊大病)两类,但病种范围进一步扩大。A类病种由过去的8种增加至14种。A类病种原来包括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癫痫等。新政策实施后,增加了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血管性痴呆、肾病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肺心病、高心病、冠心病、心脏支架植入术后等病种。
B类病种过去包含恶性肿瘤(限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血友病等8种,根据《办法》规定,增加重症肌无力、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地中海贫血、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终末期)、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肝硬化、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等,病种数量增至14种。病种的增加,将有更多患病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特殊疾病门诊待遇,进一步缓解治疗期间的经济负担。
提高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更多实惠
据悉,除增加病种外,此次新政策还提高了特殊疾病门诊的报销比例。其中,A类特殊疾病门诊:职工医保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由一档60%、二档70%,提高至一档70%、二档80%。同时,特殊疾病门诊支付限额也大幅提高,职工医保特殊疾病门诊支付限额由15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城乡居民医保支付限额由一档1000元、二档1200元,提高到一档1200元、二档1500元。
B类特殊疾病门诊中,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的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支付比例统一为90%;城乡居民医保一档本地85%(异地75%),二档本地90%(异地80%)。其余病种支付比例在就诊医院住院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B类支付限额按住院支付限额执行。
“参保人员患两种及以上A类特殊疾病时,就高享受支付限额,不同类别中可分别享受。”采访中,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年度内A类和B类特殊疾病门诊统筹支付额与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申报时间有限制
结算报销有区别
根据《办法》规定,A类特殊疾病门诊实行申报审批。每年1—2月和7—8月为申报、受理时间,其他时间将不受理。申报时,参保人员需携带社保卡、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申报疾病相关的资料;近期一寸免冠标准照片两张。B类特殊疾病门诊在异地就诊需及时电话申报,在本地不需申报。审定批准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从审批之日起开始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办法》规定,特殊疾病门诊结算实行分类管理,其中,A类特殊疾病门诊结算:参保人员在本地选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可直接在就诊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在定点药店购药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后,持医疗保险卡(证)、医药费发票等到参保登记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当年的费用应在12月25日前结清。
B类特殊疾病门诊结算:参保人员在乐山市境内门诊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住院办理手续,并纳入住院结算;在异地(市境外)的门诊治疗费用,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后,凭相关凭证等到参保登记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采访中,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建议,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活动性丙性肝炎等严重慢病,可选择B类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这样能享受到更高的医保待遇(报销比例增加5%、一年一次起付线、无床位费、诊查护理费等),最大程度地减轻参保人员治病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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