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办法,各类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为这两类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大额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年30元,失业保险补贴2%。
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中央和自治区转移支付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补贴50%。
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小微企业在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就业部门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后,可向本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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