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我市居民身体健康,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市政府出台了《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73号)文件。居民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以自愿参保和非盈利为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重点保障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需求,通过建立统筹共济的机制来降低居民患大病、重病时的经济风险,为广大居民撑起了医疗保障的保护伞。
无论是刚出生的婴儿,还是年逾花甲的老人,为了您的健康,为了您家庭的幸福,请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是市区范围内(指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和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度假区,下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分以下4类群体:
1.具有市区非农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
2.具有市区非农户籍,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人员;
3.具有市区非农户籍的婴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
4.市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含职业高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
二、居民医疗保险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居民医疗保险分二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实施的对象为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婴幼儿等未成年人,今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工作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明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以后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工作时间内)为办理参保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第二阶段实施的对象为全日制高等院校、中专、技校、中小学学生,参保办理时间另定。
三、首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应在今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工作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救助站(乡镇劳动服务站)办理参保,统一填写《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并按街道(乡镇)确定的缴费方式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领取《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页)和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办理参保登记时应由监护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页)、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50元,财政补助200元;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350元,财政补助100元。婴幼儿等未成年人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五、哪些人可免缴医疗保险费?如何办理?
1.市区非农户籍的下列居民,个人可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财政补助:
⑴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
⑶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⑷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人员。
2.享受财政全额补助的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享受财政全额补助资格确认以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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